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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新二环高架桥按尾号限行,60码限速,禁止各类货车、摩托

时间:2013-05-16 15:43来源:未知 作者:四川新华编辑 点击:

    成都成都新二环高架桥按尾号限行,60码限速,禁止各类货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和行人等通行。

 

成都市交管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二环高架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二环高架路全天禁止摩托车、货车、大中型客车等车辆驶入,机动车辆在高架路上的最高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其他社会车辆不能驶入公交专用车道及公交专用匝道。

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对《通告》进行了解读。按照此前成都尾号限行规定,二环至三环区域在白天时段尾号限行,二环高架路通车后,限行依然照常执行。这意味着,违反尾号限行的车辆无论是在二环路底层行驶,还是在高架路上,都会被处罚。

 

5种车禁上高架路

尾号照常限行

《通告》正式对二环高架路进行了定义,是指二环路高架道路、成温路清江中路、苏坡东路、苏坡西路段高架道路及其匝道,属于城市快速路。

在高架路上行驶,有很严格的限制。《通告》规定,二环高架路全天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机动车中,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货汽车,大、中型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身或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3米的机动车辆,也全天候禁入高架路。

“负责二环高架路养护、维修、清洁的环卫、园林、道路作业专用车辆,以及定线行驶的公交车,不在限行之列。”交管局民警介绍。

按交管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在二环高架路上行驶的汽车,在白天时段依然实行“尾号限行”。

最高限速60公里

匝道限40公里

在高架路上允许通行的车辆,也有限道和限速规定。定线行驶的公交车应当在设定的二环高架路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禁止其他社会车辆驶入公交专用车道及公交专用匝道。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二环高架路行驶的机动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弯道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线规定行驶。”民警说,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不受限行规定的限制。

 

成都首条高架城市快速路

“二环路‘两快’工程是成都有史以来交通组织最复杂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是中心城区第一条全高架的环形城市快速路。”李文胜介绍,为尽可能最大化发挥二环高架系统“快速路、快速公交”的交通功能,交管局结合二环高架路及周边道路交通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了此次《通告》。

对于二环路如何定义?李文胜明确表示,二环高架路的道路构成和道路性质和三环路、城北快速通道等道路一样,属于城市快速路,也是成都中心城区首条高架城市快速路。

成立二环高架大队执法

为确保司机在上路时更直观清晰地了解二环路高架路的各项通行规定和管控措施,交管局分别在高架路进出匝道口、高架路面以及底层周边路口等,设置了配套的交通指示标志、禁令标志标线、地面文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等。

在二环高架路上的各类违法,交管部门也会严查。“我们将对二环高架路实行24小时全天勤务管理模式,成立了二环高架大队,专门负责路面的固定执勤和巡逻执法。”李文胜说。

他介绍,特别是对机动车在二环高架路上违法调头、倒车、逆行、临时停车或停放、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及安全、影响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查严处,并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管理。

侵走快速公交道 罚款100元记3分

二环高架路上全天24小时禁止社会车辆驶入二环高架路上的公交专用车道及公交专用匝道,只允许定线行驶的公交车通行。此外,禁止各类货车、摩托车、大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非机动车和行人在二环高架路上通行。

对于限制车种驶入二环高架路的,按照《道法》中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而驶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及公交专用匝道的,也同样按照这一法律依据处罚。

李文胜说,依托二环路智能交通管控系统,实施全天候的电子监控,对侵走快速公交专用道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罚款100元、记3分。

而在成都其他道路上的公交车专用道上,如果社会车辆有违法侵走行为,是以《道法》中“侵走公交车道”的规定罚款100元,不记分。

二环高架上交通事故

1万元以上也可“三快”

二环路高架路即将开通。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获悉,今后这条被定义为城市快速路的道路,发生不涉及伤人和车外财损的轻微事故,同样可以按照“三快”原则处理。

交管局民警介绍,为快速撤除二环高架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确保二环高架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在二环高架道路、成温路清江中路、苏坡东路、苏坡西路段高架道路及其匝道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驾驶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受《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中“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6000元”的限制。

各方车辆损失超过6000元的交通事故,仍适用该《办法》实行的“快撤、快处、快赔”处理。其他适用条件、处理程序等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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